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2023年11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岛市通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QDCIA) 

第二条  青岛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青岛范围内的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产品制造企业、通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信网络安全、信息服务、专用通信网、增值运营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通信行业界同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本团体作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办事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通信运营企业、经营者及信息消费用户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人才培训、信息和技术交流、产品展览、行业自律、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行业先进表彰,为推动我市信息通信业的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3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

(二)沟通政府与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代表企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提倡互相合作,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为本行业的会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组织、承办专业展览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比武,先进表彰

(五)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受会员单位委托,为其提供检测、评估等技术服务。

(七)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会员单位建立海内外联系渠道。

(八)按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依法登记注册的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单位、专用通信网单位和通信建设单位、通信产品制作企业、通信网络安全企业以及与通信有关的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推荐对我市通信行业有重要影响,对本团体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经理事会通过后颁发聘书。受聘人员可应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七 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日常管理职权。

二十八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协会办公会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诚、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七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三十九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团体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七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八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